关于2017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
发布日期:2017-07-18 浏览次数:
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苏人社发[2017]224号文件,关于2017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,现就调整事宜通知如下:
一、退休对象和时间
参加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在2016
年12月31日前办理退休、退职或领取定期生活手续人员,从2017年1月1日起调整基本养老金。
一、 调整办法
1、 退休、退职和领取定期生活费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8元。
2、 退休、退职和领取定期生活费人员本人缴费年限(含视同缴费年限
不含折算缴费年限,下同)15年及15年以下部分,缴费年限每满1年(不满1年按照1年计算,下同),每月增加1.7元;本人缴费年限15年以上至25年以下(含25年)部分,缴费年限每满1年,每月增加2.7元;本人缴费年限25年以上部分,缴费年限每满1年,每月增加3.9元。按缴费年限每月增加额不足25.5元的,按25.5元增加。
3、 退休、退职和领取定期生活费人员按本次调整前本人基本养老金的
2%增加。
4、 2016年12月31日年满70周岁(年龄以办理退休手续时确定的出生
年月为准,下同)不足75周岁、年满75周岁不足80周岁以及年满80周岁以上的退休人员,每人每月分别增发25元、35元、45元;2016年12月31日年满70周岁不足75周岁、年满75周岁不足80周岁以上的退职及领取定期救济费人员,每人每月分别增发15元、25元和35元。
5、 2017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办理退休、退职手续的人员,从2017
年7月1日起,对照要求通知相关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。
目前我场5837名离退休人员在7月14日前退休金调整完毕,7月底全部发放到位,为退休人员的生活提供保障。(姜 艳 伏广勤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