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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2017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

发布日期:2017-07-18 浏览次数:

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苏人社发[2017]224号文件,关于2017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,现就调整事宜通知如下:

一、退休对象和时间

参加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在2016

1231日前办理退休、退职或领取定期生活手续人员,从201711日起调整基本养老金。

一、    调整办法

1、     退休、退职和领取定期生活费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8元。

2、     退休、退职和领取定期生活费人员本人缴费年限(含视同缴费年限

不含折算缴费年限,下同)15年及15年以下部分,缴费年限每满1年(不满1年按照1年计算,下同),每月增加1.7元;本人缴费年限15年以上至25年以下(含25年)部分,缴费年限每满1年,每月增加2.7元;本人缴费年限25年以上部分,缴费年限每满1年,每月增加3.9元。按缴费年限每月增加额不足25.5元的,按25.5元增加。

3、            退休、退职和领取定期生活费人员按本次调整前本人基本养老金的

2%增加。

4、            20161231日年满70周岁(年龄以办理退休手续时确定的出生

年月为准,下同)不足75周岁、年满75周岁不足80周岁以及年满80周岁以上的退休人员,每人每月分别增发25元、35元、45元;20161231日年满70周岁不足75周岁、年满75周岁不足80周岁以上的退职及领取定期救济费人员,每人每月分别增发15元、25元和35元。

5、            201711日至630日期间办理退休、退职手续的人员,从2017

71日起,对照要求通知相关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。

目前我场5837名离退休人员在714日前退休金调整完毕,7月底全部发放到位,为退休人员的生活提供保障。(姜  艳  伏广勤)